公司以员工不服从防疫安排为由辞退员工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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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及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那么公司以员工不服从防疫安排为由辞退员工,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20年8月25日      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委      代理律师: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王焱律师      案情回顾:我方当事人张某于2018年6月25日入职XXX公司,任职工程司岗位,月工资20000多元。疫情爆发后,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2020年2月4日张某主动向公司报告其有轻微咳嗽,公司允许其继续工作。但2020年2月11日公司突然通知张某轮岗,具体何时出勤另行通知,且没有说明轮岗期工资待遇,并直接将张某踢出工作群并解除门禁。2020年2月12日张某去公司讨要说法,但公司并没有给与回复。同一天,公司给张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根据张某时有咳嗽的情况,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及疫情防控需要,通知张某2月11日开始轮岗,不必出勤,出勤时间另行通知。但张某不服从公司安排,于2020年2月12日在公司一楼公然叫板公司安排,无理取闹,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相关条款,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我方当事人主张:1.确认2018年6月25日至2020年2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000元;3.支付2月份未付工资、加班费及未休年假工资共20000元;4.出具离职证明。      朝阳仲裁委经过审理,根据我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公司提供的证据,给出了裁判结果。      对于张某提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的主张,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及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请求。      对于张某提出支付加班费的请求,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请求。      对于张某提出的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请求。      对于张某提出的确认劳动关系、支付2月份未支付的工资及出具离职证明的请求,也全部予以支持。      疫情期间,确实会存在劳动者偶感风寒或时有咳嗽的情况,但公司因此而安排轮岗或待岗,而不跟员工商量轮岗或待岗待遇的,进而以不服从防疫安排辞退员工的,依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员工赔偿金。员工遇到这种问题也不要害怕,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保护自身应得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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