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鹤与北京某韵有限责任公司和某韵有限责任
来源: 作者:
疫情期间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出现劳动纠纷,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又以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提起仲裁。 时间:2020年8月17日 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代理律师: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 王焱 案情回顾:对方当事人胡某鹤于2011年2月21日入职某韵一分公司,担任教师岗位。某韵公司代为缴纳社保。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胡某鹤在家待岗,但单位并未要求其在家办公,并未支付这段期间的工资。2020年4月23日,双方签订了《合同终止协议书》,约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4月30日解除,并达成协议由某韵一公司继续为其缴纳社保至2020年7月,同时公司承担应由其个人缴纳的部分。 胡某鹤之后向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居家办公,单位未支付其工资。2020年4月30日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6913.46元;未付工资17202.42元;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5990.89元;违约金1万元。 我方北京某韵之家与某韵一公司被仲裁一案,该案由仲裁员张昊依法公开独任审理。双方争议焦点在于2020年2月至4月期间,对方当事人未在公司提供正常劳动,是否应付给对方这段时间的工资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通过审理,在我方对对方证据予以充分反驳的基础上,仲裁员对2020年4月23日双方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书》的真实性和内容予以采信,认为《合同终止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合法有效,认可支持双方于2020年4月30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对申请人胡某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补偿金、未付工资、代通知金及违约金等仲裁请求,仲裁委认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且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我方获得胜诉裁决,对方的全部有关给付的仲裁请求全部予以驳回。 对上述一案,在疫情持续期间,企业由于客观情况可能会采取灵活用工的方式,由此可能会产生潜在的劳动纠纷风险。建议企业与劳动者在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通过书面协议把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好,并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一旦发生纠纷,有据可依。王焱律师秉承着“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的执业理念,为我方北京某韵之家文化艺术中心有限公司争取了最大的权益,保护了其权利的行使。
紫乾简介
更多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被客户广泛赞誉为“法律上的良师,行业里的专家”,能够立足客户需求提供优质高效的商业指引和服务感受。紫乾律所立足北京业务辐射全国,紫乾律师已为五八金服、盛唐兄弟、北京城建等超过200家企业客户提供合同、股权、劳动等商事解决方案。年度接受委托案件超300件。
紫乾律师大多毕业于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南开大学等知名院校,且部分律师具有多年的法官任职经验;紫乾律师总是能以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帮助客户应对挑战,持续输出精彩的差异化体验,达成激动人心的结果。
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怀着战斗的激情与客户并肩对抗风险、把握机遇。紫乾打破自满,精益求精,陪伴客户从胜利走向胜利。
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秉持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理念,以为客户解决问题为出发点,但不会满足于此,紫乾通过非凡努力帮助客户实现真实目标。紫乾热爱法律事业,并以追求卓越为荣。
紫乾口号:精专业,懂行业。
紫乾理念:铸信立业,智圆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