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不仅支持了本金及利息,律师费也支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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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市民生活中非常常见的一种现象,但因民间借贷造成纠纷的事件也越来越多,正如俗话有云:借钱时是朋友,还钱时是仇人。钱借出去容易,要回来却很难。很多债权人无奈之下只能选择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为维权不仅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花费了金钱,可是主张请律师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却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所的这个成功案例不仅帮当事人申请到了本金及利息,而且帮当事人申请到了律师费。 时间:2020年10月10日 地点: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婉
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张赞 案情回顾:2005年7月,易某某向蒋某某借款20万,并出具借据,承诺于2005年8月底归还。借款到期后,易某某仅于2018年12月25日偿还5万。2020年4月25日蒋某某去世,殷某1(蒋某某丈夫)和殷某2(蒋某某儿子)作为蒋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共同委托我所律师对易某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易某某向我方当事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并承担律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了易某某出具的借据用于证明易某某与蒋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同时,我方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我方当事人依法可以继承蒋某某对易某某享有的债权。1、湖南省衡南县花桥镇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蒋某某的父亲已于1973年3月去世,母亲已于2006年10月去世。2、北京王府中西医结合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蒋某某已于2020年月25日去世。3、户ロ本,证明蒋某某与殷某1系配偶,与殷某2系母子关系。4、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易某某偿还5万。5、发票,证明殷某1向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蒋某某与易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易某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向蒋某某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蒋某某于2020年4月25日死亡,殷某1、殷某2作为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蒋某某对易某某的债权,根据法律规定,殷某1享有3/4的债权,殷某2享有1/4的债权。 审判法官认为易某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殷某1为提起本案之诉而支付的律师费应当由易某某承担。故法院判决易某某返还殷某1及殷某2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并赔偿殷某1支付的律师费1万元。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句俗语似乎在现代社会已经很少被提起了,因为我们见过太多老赖的面目,以各种理由不还钱甚至逃避执行。个人认为法院判决债务人承担债权人律师费的做法值得肯定,是对债权人合法利益保护,也是对债务人违约不守信的一种惩罚,对其他借钱不还的人也是一种警示。
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张赞 案情回顾:2005年7月,易某某向蒋某某借款20万,并出具借据,承诺于2005年8月底归还。借款到期后,易某某仅于2018年12月25日偿还5万。2020年4月25日蒋某某去世,殷某1(蒋某某丈夫)和殷某2(蒋某某儿子)作为蒋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共同委托我所律师对易某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易某某向我方当事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并承担律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了易某某出具的借据用于证明易某某与蒋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同时,我方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我方当事人依法可以继承蒋某某对易某某享有的债权。1、湖南省衡南县花桥镇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蒋某某的父亲已于1973年3月去世,母亲已于2006年10月去世。2、北京王府中西医结合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蒋某某已于2020年月25日去世。3、户ロ本,证明蒋某某与殷某1系配偶,与殷某2系母子关系。4、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易某某偿还5万。5、发票,证明殷某1向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蒋某某与易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易某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向蒋某某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蒋某某于2020年4月25日死亡,殷某1、殷某2作为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蒋某某对易某某的债权,根据法律规定,殷某1享有3/4的债权,殷某2享有1/4的债权。 审判法官认为易某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殷某1为提起本案之诉而支付的律师费应当由易某某承担。故法院判决易某某返还殷某1及殷某2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并赔偿殷某1支付的律师费1万元。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句俗语似乎在现代社会已经很少被提起了,因为我们见过太多老赖的面目,以各种理由不还钱甚至逃避执行。个人认为法院判决债务人承担债权人律师费的做法值得肯定,是对债权人合法利益保护,也是对债务人违约不守信的一种惩罚,对其他借钱不还的人也是一种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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