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1和朱某2与京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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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人心中,房子是立足之本。不管是买还是卖都是全家人的大事。所以让我们共同探索房子背后的法律秘密。





时间:2020年6月10日



地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王焱律师



案情回顾:2006年4月6日,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xxx房屋拆迁,被拆迁人是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的奶奶。2006年8月21日被拆迁人变更为朱某某。作为拆迁补偿,2010年5月14日,朱某某与北京xxx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涉案房屋。2009年3月27日,朱某某1和朱某某2作为甲方、景某某作为乙方签订了购房协议。甲方同意以xxxx的价格将位于朝阳区xxxx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所有。房屋交付后,景某某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2014年4月8日,朱某某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由于朱某某一直不办理房产过户。故景某某委托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的王焱律师向朝阳法院提起诉讼。确定涉案房屋为景某某所有并要求朱某某立即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景某某的诉讼请求。确定了涉案房屋为景某某所有并责令朱某某立即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朱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由于涉案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根据行政法规规定,经济适用房不可随意买卖。所以朱某某以违反法律规定为由,以违反《民法总则》第154条请求法院判定房屋购房协议无效。虽然房屋是经济适用房,但朱某某与景某某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在朱某某与开发商2010年签订购房合同前签订的。并且购房的房款、物业费、契税等是由景某某交付。故北京朝阳人民法院依据双方协议的内容及其他证据。认为涉案房屋系基于拆迁所得,取得条件标准与一般意义上的经济适用房取得的核定标准不能等同。而且朱某某与景某某的购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故认定景某某与朱某某购房协议有效。
此案初期看似购房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从而无效。但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焱律师根据多年的实战经验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找出此案的突破口。认定涉案房屋系拆迁所得,与一般的经济适用房不同。故涉案房屋不能根据经济适用房的买卖规则来看。王焱律师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保住了当事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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