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关系中双方之间的金钱往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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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关系期间,男女双方之间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些金钱往来,虽然金额有大有小,但转账次数一般不会太少,积少成多往往也是一大笔金钱。但世事变化难以预料,双方分手之后,有些情侣之间就会因为这些金钱往来产生纠纷,究竟这些金钱往来如何定性,是彩礼、赠与、借贷还是不当得利,什么性质的钱财可以要回来,什么性质的钱财要不回来? 一、彩礼 彩礼作为一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另一方给付的金钱或财物,按照我国传统习俗,多为一次性支付或有特殊含义的数额。彩礼的基本特点在于数字吉祥(即常见的66666元意味着“顺”的意思,88888元意味着“发”的意思,10001元意味着“万里挑一”的意思)、数额较大、次数极少,而如果支付金额杂乱无章而随意,并无特别含义,次数频繁,超出了彩礼正常交付逻辑,一般不认定为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一方支付彩礼,如果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给付的彩礼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但同居关系下返还彩礼还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一般还会遵循当地风俗习惯、照顾无过错方、公平等原则,从而对彩礼的认定、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进行综合认定。 二、赠与 恋爱关系期间,一方为另一方购买的东西,包括衣服、小首饰、电子产品、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各种礼物等,属于小额财务赠与或日常的消费支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一般是无条件赠与,不应当要求返还。而一方为巩固双方恋爱关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赠与另一方的大额财物,往往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或缔结了婚姻,那么该赠与行为将继续有效,但若该赠与的前提条件消亡,则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赠与的财产应当返还赠与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中的规定:“涉婚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在没有与对方缔结婚姻或最终离婚的情况下,赠与行为所附条件不复存在。”如果要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当事人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以结婚为目的而赠与的财物,保留好双方平时关于订婚、结婚的聊天记录等,当然还有每一笔款项的微信转账截图、相应的银行卡流水、明确的聊天记录、相应的购物小票等这些也要保存,以备万一。 三、借贷



恋爱关系期间双方的财务纠纷认定为借贷的一般比较少,因为在恋爱关系中,基于特定的情感基础,当事人往往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如果主张双方在恋爱期间存在借贷关系,出借方要求借款方偿还本息时,仅凭转账凭证起诉的,接受转账一方以恋爱期间双方具有亲密关系,共同生活消费、赠与财物等情形为抗辩理由具有合理性,出借方有败诉的风险。 对于恋爱期间双方的借款、履约等情形,建议提供借款时签署的书面凭证或在事后补充凭证,保留合同履约凭证等。有效力的合同、借据、收条等债权凭证是证明借款法律关系的最优凭据,其次,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对话录音约定了还款期限、利息等也可以表明借款的意思。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确实存在借贷的合意,那么可以按照借贷关系要求返还。 四、不当得利 在附解除条件的大额财物赠与行为中,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财物的一方当事人的赠与目的则无法实现,此时接受赠与一方当事人则构成不当得利。 结语:作为一个律师,我们当然是希望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与矛盾,但我们也希望当发生了纠纷与矛盾后,双方可以理性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协商不成的时候也要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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