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周某与北京某管理咨询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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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发生时,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依法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得偏袒或者歧视任何一方。当一方当事人向当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后,申请人应该及时提供对方侵害其权益的有效证据,反之,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同时,若不同意劳动仲裁结果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程序,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时间:2022年10月12日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我方当事人:北京某管理咨询公司   诉讼代理人: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情况案情:   2018年周某入职北京某管理咨询公司,并担任中层管理级别的岗位。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的薪资结构为:基础工资(6***元)+提成工资(按照业绩完成情况而定)。2021年8月,周某主张因公司未发放其2021年1月至今的提成工资,以及在与公司签署完《离职申请表》和《放弃业绩承诺书》后,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于是先后去到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仲裁委和东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劳动仲裁和提起诉讼。   我方主张的诉求及判决结果:   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在受理本案后,认真调查和取证案件事实,主张我方诉求为:不同意周某的诉讼请求,因其在职期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离职是周某个人原因离职,所以不应赔付周某提出的相关费用。我方律师认为,对方签署离职申请书是出于自愿的情况下,在东城区劳动仲裁委根据《民法典》、《民诉法》等相关规定,认为周某的主张不合理。   在人民法院的仔细查证和我方承办律师的坚持努力下,法院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通过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们的认真与坚持下,在本案中取得了胜诉,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此可得,完全行为能力人所签署的书面材料,其内容体现了签署人所承认的意思表示。“我们不希望有纠纷,但我们愿为您分忧”是我们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一直以来的服务宗旨。在未来,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也同样会以客户需求为己任,帮助我方当事人完成诉求的实现;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与根本目的,同样也是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的初心与前进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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