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孟某与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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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者日常工作的过程中,如公司无正当理由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则涉嫌违法解除,违法辞退主要包括:辞退员工事实依据不充分;辞退员工法律依据不准确;辞退员工操作程序不合法。如上述情形发生时,劳动者应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有权通过劳动仲裁申请违法解除赔偿金。
而仲裁委及法院在解决劳动仲裁案时,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来作为判决依据。若公司主张有正当理由依法辞退员工,则需要就其主张的事实理由提供证据材料。因此,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也极为重要。而在司法实务中,适当的证据意识会极大提高胜诉率及案件效率。
时间:2023年1月19日
仲裁机构: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我方当事人:孟某某
诉讼代理人: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情况案情:
2021年2月我方当事人孟某某入职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岗位为新媒体内容创意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结构由月固定薪资+月度绩效奖金组成。2022年8月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孟某某不认可该《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因此就其在职期间,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的赔偿金、未足额在职期间绩效考核产生的工资差额、未支付其2022年1月到6月的半年奖金,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我方主张的诉求及裁决:
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受理本案后,经过专业的脉络梳理和分析,主张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涉嫌违法解除,应赔付我方当事人赔偿金及在职期间的绩效考核差额和半年奖金,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提出抗辩,认为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合法行为,不同意支付工资差额、不认可半年奖金金额。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并未就其主张的抗辩进行举证,因此应当承担其不利后果。
经过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全面审查和紫乾律师的坚持努力,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证据考察及慎重考量,裁决: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赔付我方当事人孟某某解约赔偿金、半年奖金、绩效工资差额及其他应当支付的费用。
诉讼案件进行过程中,双方的证据材料至关重要,更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一方提供证据后,对方要想否认、反驳,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需提交充分的证据才足以支撑其所提出的事由。同样,无法提供能够支撑自己提出主张的证据材料时,也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且关于月度奖金的发放,公司虽主张有考核制度,但没有提供明确的制度依据,因此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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