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口头约定”应如何维权?紫乾律师来教你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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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合同的订立并不局限于书面形式。而一般情况下在成立非书面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可能存在未有具体明确的约定的情况,比如以口头形式达成的合同中,对合同内容的具体细节没有进行约定。但在实务中,双方在沟通过程中对某个事实没有争议时,则一般认定该事实存在。   时间:2023年2月21日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我方当事人:杨某   诉讼代理人: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情况案情:   2020年6月,被告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杨某借款。于2020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杨某与李某之间存在转账,实行了实际借款行为。2020年11月,杨某因经济困难多次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李某同意返还,但一直以各种接口拖延。因此,杨某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并提起诉讼。李某辩称双方为合作关系,杨某垫资,李某收车、买车,卖车利润分四成给杨某,双方约定按照四六比例承担风险和利润。   我方主张的诉求及判决:   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受理此案后,主张我方当事人杨某向法院提出要求李某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紫乾律师通过梳理证据材料发现案件关键点,关键性事实在于双方约定的具体内容。根据杨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就利润部分约定四六分成,但并未就风险共担部分进行约定。且杨某在向李某催垫资款本金时,李某明确表示同意,因此视为双方就向杨某返还垫资款本金达成合意,即成立口头协议,可视为无名合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与杨某的实际关系属于无名合同,且根据杨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李某承认应当归还垫资本金的事实,视为对此事实达成合意。因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定李某归还杨某垫资本金。   本案中,紫乾律师大获全胜的关键在于李某在与我方当事人的沟通过程中明确表示过同意归还垫资本金款项的意思表示。因此,可以认定为双方对归还垫资本金款项的事实没有争议。在无名合同中,此项合意内容可作为具体合同内容。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主要诉讼请求,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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