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发生交通事故被撞伤怎么赔偿?紫乾律师为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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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8月12日,被告赵某(职业:外卖配送员)骑电动车在北京市海淀区某路段与原告付某在街上相撞,致使原告付某受伤。该起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某大队认定,被告赵某负全部责任,原告付某无责。受伤后,原告付某到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右三踝关节骨折,而后经鉴定,原告付某已构成十级伤残。
原告付某认为,赵某骑电动自行车撞伤自己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侵犯了本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遂委托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王焱律师、张赞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付某、被告北京某咨询公司(赵某工作单位)、被告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关系)及被告某保险公司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王焱、张赞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积极沟通,形成案件事实,确定办案策略,最终为我方当事人争取到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赔偿。
办案思路
紫乾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其是指因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所发生的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确定侵权行为主体、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我方代理人在梳理案情时认为,原告付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被告赵某是直接侵权责任人,而交通事故发生时赵某在配送外卖,正在执行工作任务,因此赵某的工作单位以及劳务派遣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应作为共同被告被提起民事诉讼。
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具体内容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此处不过多赘述。原告付某在王焱律师和张赞律师的指导下,向法院申请就伤残等级、赔偿系数、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付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其伤残赔偿指数为10%。在办案过程中,王焱及张赞律师就付某提供的票据及其他证据材料,详细梳理、认真分析,分别整理出医疗费、救护车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十余项赔偿项目及相应明确金额,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回总计二十余万赔偿款。
经审理后,法官认为被告赵某在担某公司骑手跑单期间发生案涉事故,该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因此应由被告北京某咨询公司(赵某工作单位)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被告北京某咨询公司(赵某工作单位)和被告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关系)存在劳务外包关系,但其与赵某并无劳务或其他法律关系,故不属于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尽管北京某咨询公司(赵某工作单位)以骑手赵某为保险标的在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但相关保险分别以赵某和北京某咨询公司为被保险人,目前尚不存在“赔偿责任确定”及“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形,故保险公司无需直接向付某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最终判决由北京某咨询公司(赵某工作单位)承担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如果您要维权的话,一定要注意时效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所以,3年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呢?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不过,符合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条件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被客户广泛赞誉为“法律上的良师,行业里的专家”,能够立足客户需求提供优质高效的商业指引和服务感受。紫乾律所立足北京业务辐射全国,紫乾律师已为五八金服、盛唐兄弟、北京城建等超过200家企业客户提供合同、股权、劳动等商事解决方案。年度接受委托案件超300件。
紫乾律师大多毕业于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南开大学等知名院校,且部分律师具有多年的法官任职经验;紫乾律师总是能以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帮助客户应对挑战,持续输出精彩的差异化体验,达成激动人心的结果。
紫乾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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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秉持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理念,以为客户解决问题为出发点,但不会满足于此,紫乾通过非凡努力帮助客户实现真实目标。紫乾热爱法律事业,并以追求卓越为荣。
紫乾口号:精专业,懂行业。
紫乾理念:铸信立业,智圆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