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被不栓绳的宠物狗咬伤了怎么赔偿?紫乾律师为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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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8日,原告吴某(被侵权人)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停车场被被告刘某饲养的宠物狗哈士奇咬伤,后原告被立即送至医院急诊接受治疗。而后原告吴某报警举报被告刘某违法携犬外出,派出所查明被告刘某出门遛狗时,未有效使用狗链对其进行约束,导致该狗跑出几公里外的停车场咬伤原告,据此警方对被告刘某作出相应的罚款决定。此外,经医生鉴定,原告吴某伤口属于撕裂性伤口,即使痊愈亦会留有永久性疤痕,而被告自始至终拒绝同原告家属友好协商沟通解决此纠纷。
原告吴某认为,被告刘某违法未使用狗链遛狗,导致宠物狗咬伤自己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王焱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刘某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积极沟通,形成案件事实,确定办案策略,最终为我方委托人争取到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应赔偿。
二、办案思路
紫乾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包括:(1)须有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2)须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3)动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
关于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其中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从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认定的归责方式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是指不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出不能举证受害一方对损害后果存在故意或过失,其侵权行为即成立,不可减轻或免除。
本案中,原告吴某回到自家停车场的过程中,并未出现任何挑逗宠物狗的行为,而非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该损害结果。被告刘某作为宠物狗哈士奇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因而也就必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保证使它不至于造成他人的损害。因此,被告刘某饲养的宠物狗造成他人损害的,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因无法证明损害结果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故被侵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案中,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王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调取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某派出所出具的被告刘某违法携犬外出案行政处罚卷。根据卷宗记载,被告自认其在遛狗过程中未栓狗绳,导致饲养犬将原告吴某咬伤,因被告刘某违法携犬外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综合上述规定,被告刘某确实存在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吴某损害的侵权结果,且已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因此被告刘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鉴于以上案件及法律事实,我方当事人有权基于侵权事实要求被告刘某依法承担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赔偿。
三、律师建议
近期宠物伤人事件屡屡发生,除《民法典》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相关地方法规规章等都对犬只饲养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要求饲养人在安全、放心地享受与犬只相处的同时,也要认真了解和学习动物饲养法律法规,做到文明养犬、依规养犬。提醒大家,未按照规定饲养、管束犬只的,饲养人、管理人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以金钱赔偿为主要形态的民事责任,没收犬只行政责任等。
紫乾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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