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教育培训机构“跑路”不退费怎么办?紫乾律师为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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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简介

2023年,原告(我方委托人)何某与被告北京某教育培训机构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课程培训服务。在服务过程中,被告北京某教育培训机构部分闭店,我方委托人尚有部分课时未消费,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原告认为己方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已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付款,应受到相应的培训服务,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因此,原告何某委托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周杰钰律师将被告北京某教育培训机构诉至法院。紫乾律所律师团队接受委托人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积极梳理案件事实,进行专业法律分析,形成办案策略。最终,协助当事人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同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退费。

二、 办案思路

周杰钰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系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属于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在《民法典》合同编中没有明确规定,属于无名合同,服务合同旨在提供约定的服务产品或行为,由一方根据要求完成服务产品或者行为,另一方接受并给付相应服务费。

首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程序相对简化灵活,开庭时间灵活,能实现调解与审判一体化。小额诉讼程序能实现资源分配效益最大化,降低诉讼程序本身的运行成本,亦降低了当事人参加诉讼程序所支出的时间、精力、相应费用等诉讼成本。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目的在于原告支付课程款项,而被告向原告提供相应的服务课程。但被告北京某教育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部分闭店,导致无法向原告何某继续提供课程服务,致使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被告应根据上述规定将剩余课时费全额退至原告。

最后,基于本案,紫乾律师事务所提示,就产生的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先行协商,就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磋商,协商一致的,达成调解协议,若双方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或者向约定的法院起诉,要求审理判决。签订合同过程中,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且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而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尽量减低降低后续可能会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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