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单某某仲裁北京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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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法律案子,不仅事实很重要,诉讼程序的运用也很重要,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王焱律师运用诉讼程序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时间:2020年6月30日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代理律师: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焱律师
案情回顾:单某某自述2001年9月1日入职北京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没有签劳动合同,要求仲裁委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1月30日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100000元。北京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拿出京海劳人仲字【2018】第xxx号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其中显示单某某自述其于2010年1月1日入职北京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而且本案中单某某自述2009年离职,在2019年12月2日提出仲裁申请,已过诉讼时效,故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驳回单某某的仲裁请求。
本案焦点为单某某就2001年9月至2003年未缴纳养老保险在是否过诉讼时效.根据本案得知,单某某自述2009年离职,2019年12月2日提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单某某并未在庭上出示向北京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张过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单某某2009年12月离职,但他2019年12月24日提起仲裁,故单某某提起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所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驳回单某某的仲裁请求。北京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找到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焱律师时非常慌乱,公司未想到时隔这么久单某某会提起劳动仲裁,王焱律师临危不乱,听当事人叙述案子情况,查看证据材料,从中找出对方的漏洞。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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