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试用期随意解聘员工合法吗?

来源:   作者: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申请人刘某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2022年11月11日,北京某科技公司违法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至当日。北京某科技公司主张口头以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未完成日常工作和定期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刘某主张北京某科技公司以数据造假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委托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焱、宋曼丽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案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案件,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王焱律师、宋曼丽律师作为申请人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积极沟通,形成案件事实,确定办案策略,不但为我方当事人争取到违法解除赔偿金,还为当事人争取到工资差额、绩效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等各项赔偿。

以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刘某试用期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制定、实施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调整的办公制度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之规定解除与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但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应对因此发生的劳动争议负有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以员工“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通常需要举证证明:1.入职时员工本人已对试用期录用条件进行过确认;2.考核制度、依据及试用期考核结果明确具体且具有合理性;3、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4.在试用期届满前将解除通知送达劳动者。

本案中,北京某科技公司主张口头以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未完成日常工作和定期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仲裁过程中,北京某科技公司并未就“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其已将该解除理由通知到刘某”等主张进行举证。就刘某主张的公司以“数据造假”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亦未就其“数据造假”的事实提供相应充分证据。故仲裁委依法认定北京某科技公司存在违法解除的事实,应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本案中,北京某科技公司发布了《疫情期间居家办公管理办法》,内容规定“居家办公期间,有加班或年假优先抵调休,无加班年假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北京某科技公司应就该制度程序、内容、执行结果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举证,但其并未就该制度已履行民主和公示程序进行举证。故仲裁委认定北京某科技公司应支付居家办公期间的工资差额。

律师建议

试用期用工给予了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双方双向考察的机会,法律亦认可劳资双方双向选择的状态,用人单位及员工都可以提出解除试用关系。但试用期并非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或“随意调整”。用人单位需要解除与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关系或在制定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经过法定的程序。如果解除程序不合法合规,用人单位仍将面临劳动争议、增加用工成本的风险。

用人单位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生劳资争议时,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制作好录用条件说明文件、考核制度及员工确认知悉等书面文件及记录。录用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并结合岗位特性说明具体要求,考核制度及标准应客观公正合理,应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理由告知员工并保留其知悉的书面记录,且应在试用期届满前完成考核及通知工作。

律师介绍

王焱 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擅长民商事法律业务,近年来专注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研究与实践。先后为数家大型企业提供劳动人力资源管理、股权及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并购等方面的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

专业领域:公司与投融资,消费金融与不良资产,劳动仲裁,财富管理等领域

律师介绍

宋曼丽 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擅长劳动争议纠纷、借贷纠纷、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案件。从业期间不仅承办大量的诉讼案件,同时为多家企业提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专业领域: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股权激励,法律顾问

紫乾简介
更多

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被客户广泛赞誉为“法律上的良师,行业里的专家”,能够立足客户需求提供优质高效的商业指引和服务感受。紫乾律所立足北京业务辐射全国,紫乾律师已为五八金服、盛唐兄弟、北京城建等超过200家企业客户提供合同、股权、劳动等商事解决方案。年度接受委托案件超300件。

紫乾律师大多毕业于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南开大学等知名院校,且部分律师具有多年的法官任职经验;紫乾律师总是能以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帮助客户应对挑战,持续输出精彩的差异化体验,达成激动人心的结果。


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怀着战斗的激情与客户并肩对抗风险、把握机遇。紫乾打破自满,精益求精,陪伴客户从胜利走向胜利。

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秉持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理念,以为客户解决问题为出发点,但不会满足于此,紫乾通过非凡努力帮助客户实现真实目标。紫乾热爱法律事业,并以追求卓越为荣。

紫乾口号:精专业,懂行业。

紫乾理念:铸信立业,智圆行方。

服务客户
    客户A
    客户
    444
    服务客户
    1
    1
    2
    1
    1
    1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