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类电作品的认定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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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游戏已经逐渐成为一种社交方式的同时,人们对网络游戏的态度也在渐渐的改变。关于网络游戏的侵权纠纷也越来越多,而且案情也越来越复杂。网络游戏的新技术、新行为等都给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保护带来很多新挑战、新问题。一个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多种作品类型、多种著作权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尚未将网络游戏作为一种保护的独立客体,但可以从中分解出美术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类电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等。在网络游戏侵权纠纷中,网络游戏作为作为类电作品的认定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本文通过两个案例,介绍法院如何将两类不同类型的网络游戏被认定为类电作品。




网络游戏作品在著作权中的归类


网络游戏在著作权法意义上分为两类内容:第一类是游戏作品直接固定的内容,第二类是游戏运行时临时呈现的内容。游戏作品直接固定的内容又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游戏本身程序,直接体现为游戏的代码,通常归属于计算机软件类作品。第二部分是游戏的资源库,资源代码又叫游戏的搜索引擎,游戏资源库中的内容如各种角色实际上的名称、图片、文字等供游戏引擎来调用。这部分涉及内容众多,包括美术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类电作品等。游戏运行时临时呈现的内容本身没有直接固定,但是以一种间接的方式固定下来,也就是说用户在运行游戏过程中,呈现在电脑屏幕上的内容。如果用户每次运行之时均会以大致相同的方式呈现,就会达到著作权法上受保护作品的基本要件。画面本身既可能是视听作品、类电作品,也有可能是单纯的文字作品等。




网络游戏设计大致分为五个层次:第一层是游戏立项阶段的游戏类型定位。第二层是围绕游戏类型定位的规则设计。第三层为游戏资源的核心部分制作。第四层是资源串联及功能调试。第五层是游戏资源的进一步细化制作。


位于第一层和第二层的游戏类型及围绕游戏类型的基础规则,属于思想范畴,不应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位于第五层的游戏场景外观造型、人物和武器装备的美术形象、用户界面的布局用色及背景音频等,属于表达的范畴,归属于游戏资源库列举的作品类型。可以整体保护也可基于具体作品类型对各要素分别保护。关键在于判断第三层和第四层的内容究竟属于思想还是表达的范畴。




现在网络游戏的侵权不仅是传统的代码复制游戏程序本身问题,而是更高级的抄袭游戏资源库的素材甚至换皮游戏。而所谓“换皮游戏”,其本质就是在全面改变第五层的游戏外部美术造型的基础上,对第三层和第四层的内容进行抄袭,最大限度地简化最耗费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的核心游戏资源制作及功能调试阶段,直接实现游戏的逻辑自洽。而第三层和第四层设计架构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范畴,应当结合该类游戏的特点和玩家体验综合判断。以下两个案例法院都认为落入了著作权保护的“表达”范畴。




案例一:原告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9号]


原告独家运营的网络游戏《奇迹MU》是一款大型的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原告认为被告《奇迹神话》完全抄袭了《奇迹MU》,在作品名称、故事情节、地图场景、角色、技能、怪物、装备等的名称、造型等多个方面与《奇迹MU》构成实质性相似。


一审法院对于《奇迹MU》属于类电作品的认定理由: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从原告作品《奇迹MU》表现形式上看,随着玩家的操作,游戏人物在游戏场景中不断展开游戏剧情,所产生的游戏画面由图片、文字等多种内容集合而成,并随着玩家的不断操作而出现画面的连续变动。上述游戏画面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通过电脑进行传播,具有和电影作品相似的表现形式。虽然《奇迹MU》的创作方法不是“摄制”,但根据《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1)项对于类电影作品的描述,其本质在于表现形式而非创作方法。玩家操作游戏行为的实质是在游戏开发商创作好的场景中,按照设计好的游戏规则进行娱乐。游戏画面由游戏引擎按照既定规则调取开发商预先创作的游戏素材自动生成,玩家在游戏呈现的画面中没有增加不属于开发商预设的内容。故《奇迹MU》的整体画面可以作为类电影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认定原告作品《奇迹MU》的整体画面作为类电作品之后,法院通过对《奇迹MU》、《奇迹神话》两款游戏进行比对,根据已有证据判定涉案两款游戏的连续画面构成实质性相似。




案例二:原告暴雪娱乐有限公司等与被告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2017)沪0115民初77945号]


网络游戏《守望先锋》是一款第一人称视角射击游戏。原告认为被告《英雄枪战》中大量抄袭、使用了原告《守望先锋》的游戏内容,包括玩法和模式、胜负条件、人物设计与特色、游戏界面、战斗地图等,这些元素构成《守望先锋》的核心要素和独创性表达。原告认为被告《英雄枪战》侵犯了原告《守望先锋》的著作权。


法院对于《守望先锋》属于类电作品的认定理由:


《守望先锋》游戏中,游戏地图的行进路线、地图进出口的设计、人物的类型、技能和武器组合等游戏设计要素整体构成了对第一人称射击类游戏规则的具体表达。《守望先锋》符合著作权法关于独创性的要求。而且游戏的英雄在地图中使用武器、技能进行团队作战,无论是英雄的移动还是使用武器释放技能的过程,呈现出来的都是连续的动态画面。故可将本案所涉《守望先锋》游戏认定为类电作品。而网络游戏中连续动态画面因玩家操作不同产生的不同画面,其实质是因操作产生的不同选择,并未超过游戏预设的画面,不是脱离游戏之外的创作。至于连续动态画面是唯一固定,还是随着不同操作而发生不同变化不影响类电作品的认定。据此法院将游戏的整体画面认定为类电作品予以保护。被告《英雄枪战》与《守望先锋》一些列设计要素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此案也是第一次把第一人称射击类游戏作为类电作品认定。




在以上两类游戏中,角色扮演类游戏实质是在设置好的场景中, 游戏画面由游戏引擎按照既定规则调取,玩家按照设计好的游戏规则进行操作。预先创作的游戏素材自动生成了具有连续画面的作品,构成了对游戏规则的具体表达。第一人称射击类网络游戏中,游戏地图的行进路线、地图进出口的设计、人物的类型、技能和武器组合等整体构成了对第一人称视角射击游戏规则的具体表达。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虽然现在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把网络游戏作为一种单独的作品类型进行保护,但是越来越倾向把网络游戏的连续画面作为一个整体认定为类电作品进行保护。不仅仅是角色扮演类游戏,第一人称射击类游戏等更多类型的游戏也被认定为类电作品,这对于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起到了保护和促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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