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紫乾律师为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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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某因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某民初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一审阶段过程中,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我方委托人王某诉求,判令李某偿还相关欠款。但原审被告李某不服该一审判决,认为该笔款项不应自己承担,故向北京一中院提交新证据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不同意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及请求,其新提出的案外人说明与本案争议事实无任何实际关联。因此,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继续委托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周杰钰律师积极应诉。紫乾律所律师团队接受委托人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积极梳理案件事实,进行专业法律分析,形成办案策略。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李某的再审申请。
二、 办案思路
周杰钰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审理程序为再审阶段。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具有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原审案件也称“本案”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特别救济程序。再审程序包含一整套启动、审查再审事由、原审案件再次审理的法定程序。这种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既不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经的审判程序,又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就其性质而言,再审程序是纠正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本案中,申请人李某向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案外人深圳市某公司提供的款项说明,该内容意在证明该笔款项与申请人李某无关,不应由李某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承担还款责任。我方就申请人提出的新证据向法院进行答辩质证,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外人提出的新证据仅能说明款项用途,而不足以推翻原判认定的事实。故综上所述,李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予再审情况,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李某的再审申请。
哪些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呢?再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判决、裁定、调解书列明的当事人;(二)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所提出的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的案外人;(三)上述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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