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对方签了独家签约协议又跟别人合作了,那我的权益该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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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8日,原告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我方委托人)与被告闫某签订了《独家签约协议》,约定双方就书画销售进行独家合作,被告闫某必须每年为公司创造不少于XX元流水收益,同时约定被告闫某不得擅自以个人名义收取书画销售所产生的报酬,如有违反,公司将以对赌协议向闫某追偿XX元的赔偿,并终止合同。

合作期间,原告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前期费用,且为其租赁直播场地、准备直播设备、聘请运营团队等为被告闫某提供相应服务,但被告一直未履行其合同义务,迟迟不能足额提供画作。且自2022年5月12日起,原告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多次发现被告闫某协议约定,在其他平台直播,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原告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我方委托人)认为,我方已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向对方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并支付了合同款项,闫某亦应履行其合同义务,但是其违约在其他平台直播、且不及时提供画作的行为,已构成了严重违约,故该北京文化传媒公司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委托紫乾律师事务所陈熹律师团队将对方起诉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紫乾律所律师团队接受委托人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积极梳理案件事实,进行专业法律分析,形成办案策略。最终,法院支持我方诉求,判决被告闫某向我方委托人支付XX元款项作为赔偿。

一、 办案思路

紫乾陈熹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闫某是否应按照《独家签约协议》约定向原告文化传媒公司支付相应合同款项。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独家签约协议》系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且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根据在庭审过程中双方提供额证据及被告闫某自认的事实,按照合同约定被告闫某应将作品交由原告北京文化传媒公司独家销售,故被告闫某在签订该协议后,在其他账号直播,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承办法官在以下条件中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一)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裁量的;(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从几种法定情形中选择其一进行裁量,或者在法定的范围、幅度内进行裁量的;(三)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对法律精神、规则或者条文进行阐释的;(四)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对证据规则进行阐释或者对案件涉及的争议事实进行裁量认定的;(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其他情形。本案法官结合了双方的履约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酌定被告闫某向原告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了XX元,以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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